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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袁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2刑初201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住含山县,2016年5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宏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2晚20时许,被告人袁某酒后驾驶自己的皖E×××××号“宝马”牌轿车,在含城竹园路上自东向西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含山县国税局路段时被含山县交警大队环峰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袁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7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袁某带至含山县人民医院采集了血样。2016年5月24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6mg/100ml。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驾驶证查询、人口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记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公诉机关起诉认为,被告人袁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袁某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驾驶证查询、人口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记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书;鉴定意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6mg/100ml,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袁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杨吉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谷婷婷附件: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