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民终2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珠海圆恒通速递有限公司与许家新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圆恒通速递有限公司,许家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终2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圆恒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峰西路27号D座底层。法定代表人:车一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家新,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委托代理人:葛南南,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圆恒通速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家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高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明,上诉人珠海圆恒通速递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圆恒通速递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珠海圆恒通速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萍审 判 员 刘秋萍代理审判员 王梅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锦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