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91民初16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温州市凯奥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温州市凯奥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1606号之一原告:王建军,男,199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被告:温州市凯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新益大厦1幢501室东首。法定代表人:曾大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王建军诉被告温州市凯奥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建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良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方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