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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5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玉溪众鑫大型机械设备修理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与被双江跃发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溪众鑫大型机械设备修理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双江跃发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5执48号申请执行人,玉溪众鑫大型机械设备修理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XXX,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负责人:周勇金,男,系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双江跃发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发平,男,系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玉溪众鑫大型机械设备修理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江跃发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云0925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952民2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培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