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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执恢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宋杰谢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6)鲁0684执恢483号申请执行人宋杰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与谢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我院责令谢苹给付借款1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截止2016年10月8日,谢苹共欠宋杰本金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自2009年2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5869.4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为7879.7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为1677.9元,上述款项合计为27527.17元。2016年10月8日,谢苹以现金和银行转账方式当庭自行向宋杰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2016)鲁0684执恢483号申请执行人宋杰与被执行人谢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 判 长  荆 超审 判 员  王有勤代理审判员  刘永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国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