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8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海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800号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委托代理人沈建兵,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达成和解,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