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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字第9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周玉蔓、刘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玉蔓,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字第9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玉蔓,女,汉族,1976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65号。法定代表人高兴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海山,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闫文雅,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刘昊,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周玉蔓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6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通知,上诉人周玉蔓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玉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建国审判员  安 军审判员  邹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