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6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建坤、董秋芳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陈建坤,董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6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漳平市。代表人童晓东,行长。委托代理人谢祖庭,男,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建坤,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董秋芳,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建坤、董秋芳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建坤、董秋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建坤、董秋芳在银行、国土、工商、车管、房管等协助部门的财产状况,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建坤名下的闽FET8**号车辆,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建坤、董秋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陈建坤名下的闽FET8**号车辆虽已被本院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扣押并委托评估拍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88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