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执1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韩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925号被执行人韩勇,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邑县紫塔乡孟孟村人,现押于衡水市监狱。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韩勇犯盗窃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韩勇财产刑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