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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虚国与金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虚国,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张虚国,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金波,男,1959年8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张虚国与金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4日以(2016)鄂1181执2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金波名下位于麻城市城西花园小区房产一套,又于2016年9月19日以(2016)鄂1181执20-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金波工资银行账户。由于该案执行标的27万元,被执行人金波已于2016年8月11日缴纳案款5万元,且其每月工资收入8000余元能满足该案执行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谢图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