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5民初19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沈健与佐芙(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健,佐芙(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5民初19617号原告沈健,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佐芙(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上野博史,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健与被告佐芙(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健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健撤回起诉。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蒋良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恺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