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执6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梁国针与刘艳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国针,刘艳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6236号申请人梁国针,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谢琦,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艳燕。申请执行人梁国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艳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42228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艳燕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坤赞审 判 员 唐海彪代理审判员 李欣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