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5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鑫、刘冬梅、黄其才、欧阳开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鑫,刘冬梅,黄其才,欧阳开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521-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长江大道东段208号至228号。组织机构代码:07614718-0。法定代表人:罗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扬,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鑫,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刘冬梅(黄鑫之妻),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黄其才,男,195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欧阳开福(黄其才之妻),女,195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宜宾市南溪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鑫、刘冬梅、黄其才、欧阳开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503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黄鑫、刘冬梅、黄其才、欧阳开福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黄鑫所有的位于南溪街道凤翔街房屋一套、黄鑫与刘冬梅共有的位于南溪街道萧家巷房屋一套、黄鑫与刘冬梅共有的位于南溪街道锦西路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上述房屋由黄鑫与刘冬梅保管。2、查封黄其才与欧阳开福共有的位于南溪街道锦西路房屋一套、黄其才与欧阳开��共有的位于南溪街道锦西路570号滨江二期安置房房屋一套、黄其才与欧阳开福共有的位于南溪街道萧家巷房屋一套。上述查封房屋由黄其才与欧阳开福保管。1、2项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向实施查封的法院书面提出申请。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