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姚庆顺与王道坤、范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庆顺,王道坤,范占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738号原告:姚庆顺,男,1987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被告:王道坤,男,1977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范占辉,男,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庆顺与被告王道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因原告车辆损失价值需鉴定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雪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