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3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俞福建与周庆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福建,周庆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3589号原告:俞福建,男,1963年7月5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周庆林,男,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福建与被告周庆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福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福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福建负担。审判员 翁 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包莉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