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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甲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刑初40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无业。2003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7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9月8日因盗窃罪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6)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智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5月9日、6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以支付一定还款费用的方式,分别让被害人王某、刘某乙为其偿还信用卡欠款2.3万元、2.6万元,后被告人刘某甲将信用卡挂失后重新补办信用卡,并拒绝与被害人联系。公诉机关为此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以支付一定手续费的方式,让被害人王某为其偿还信用卡欠款2.3万元。被害人王某偿还该笔欠款后,被告人刘某甲将该信用卡挂失、重新补办,致被害人王某无法用原信用卡套现收回相关款项,并断绝与被害人王某的联系。2.2016年6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以支付一定手续费的方式,让被害人刘某乙为其偿还信用卡欠款2.6万元。被害人刘某乙偿还该笔欠款后,被告人刘某甲将该信用卡挂失、重新补办,致被害人刘某乙无法用原信用卡套现收回相关款项,并断绝与被害人刘某乙的联系。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证据: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实:2016年5、6月份,自己做期货亏钱没法做下去,便先后两次以支付一定还款费用的方式,让他人代为偿还信用卡,后将信用卡挂失、补办,再将钱套出做期货,在信用卡挂失后就拒绝与还款人联系等情况。2.被害人王某、刘某乙陈述证实:自己被刘某甲以代为偿还信用卡的方式骗取钱财的时间、金额、经过等情况。3.证人章某证言证实:刘某乙被他人骗取钱财的经过等情况。4.聊天记录证实:刘某甲与王某商谈代为还款经过等情况。5.信用卡复印件、转账记录、检查笔录、账单证实:王某、刘某乙向刘某甲信用卡存款等情况。6.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实:本案发破案,被告人前科、归案以及涉案人员身份等情况。上述证据,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某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兴剑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人民陪审员  陈宗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竹青第4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