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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原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惠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赵先明、韩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惠民农民专业合作社,赵先明,韩忠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2781号原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惠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绍晨,系经理。被告:赵先明,现住公主岭市。被告:韩忠义,现住公主岭市。原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惠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惠民合作社)与被告赵先明、韩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惠民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赵先明、韩忠义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13146元;2.案件受理费由赵先明、韩忠义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8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赵先明在惠民合作社借款本金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8日至2016年6月28日,月利1.26%,逾期利率上浮0.63%,并收取日5的滞纳金,由韩忠义作为保证人对此笔借款担保。同时赵先明用自己的1垧地作为抵押,签订了借款财产抵押协议书,赵先明除偿还部分利息后,再没有履行给付义务,为此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惠民合作社无法提供赵先明现在居住地的准确地址,并且又无法查清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惠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给还给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惠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怀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