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1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高爱国与葛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爱国,葛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747号之一申请人:高爱国。,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葛阳,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阜城县。申请请人高爱国与被申请人葛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了(2016)冀1127民初1747号民事裁定书。已将被申请人葛阳驾驶的冀晋K×××××号面包车查封,现申请人高爱国与被申请人葛阳已自行达成调解,且被申请人葛阳已履行完毕,现申请人高爱国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葛阳驾驶的晋K×××××号面包车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葛阳驾驶的晋K×××××号面包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倩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博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