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3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曾珊珊与广州顿豪皮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执304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珊珊,广州顿豪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048号申请执行人曾珊珊,身份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被执行人广州顿豪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王德顿。申请执行人曾珊珊与被执行人广州顿豪皮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35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顿豪皮具有限公司向曾珊珊支付经济补偿金16682.25元、生育津贴20945.49元、哺乳期工资7770.65元、营养补助费1452元、生育医疗费6929.49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3779.88元、执行费70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广州顿豪皮具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广州顿豪皮具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及车牌号码为粤A×××××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62.20元及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上述车辆(查封档案)。另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9日共同到庭,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该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16年11月13日前全部还清欠款。本院认为,在执行当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予以采纳。因履行方式为分期付款,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穗云法执字第30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刘燕燕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家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