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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巴图、孟克道尔计、色登道尔计、乌拉、黄国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2218号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爱崇,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乌拉,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巴图、孟克道尔计、色登道尔计、乌拉、黄国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乌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找不到被告乌拉申请撤回对被告乌拉的起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乌拉的起诉。审判员 夏 美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布日古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