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民特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利亚,孙晋跃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特50号申请人孙利亚。被申请人孙晋跃。系申请人孙利亚之父。申请人孙利亚与被申请人孙晋跃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申请人孙利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申请人孙利亚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100元,退还给申请人孙利亚。审判员 刘德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