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2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邢美春、池辉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美春,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346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邢美春,女,1968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池辉,男,199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邢美春、池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拖欠本案诉讼费用9514.5元和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557号民事调解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锡文审判员 王泽明审判员 吴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樊筱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