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06行审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秦皇岛天九饲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秦皇岛天九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306行审103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长征路109号。组织机构代码:000378636。法定代表人袁晓彬,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术国,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被执行人秦皇岛天九饲料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沿沟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MA07LL6B3P。法定代表人杨宝齐。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以抚环强执申字[2016]04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抚环罚字[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秦皇岛天九饲料有限公司罚款壹拾万元及加处罚款壹拾万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抚环强执申字[2016]04号强制执行申请书,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调查终结被告,抚环令改字[2016]0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抚环罚告字[2016]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抚环听告字[2016]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及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抚环法字[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抚环履催字[2016]3号督促履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2016]01号行政处罚文书更名的通知,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2月3日对被执行人秦皇岛天九饲料有限公司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于2016年1月4日对秦皇岛天九饲料有限公司负责人宗大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于1月6日制作了调查终结报告,1月7日对秦皇岛天九饲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和排放污染物案予以立案,于1月8日制作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1月9日向秦皇岛天九饲料有限公司送达,于1月13日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审批,于1月18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秦皇岛天九饲料有限公司送达,当日对秦皇岛天九饲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于7月5日制作督促履行催告书并送达。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抚环罚字[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以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与实际不符为由对其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予受理。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于8月3日对秦皇岛天九饲料有限公司经理杨宝齐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于9月12日向秦皇岛天九饲料有限公司送达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2016]01号行政处罚文书更名的通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有权对秦皇岛天九饲料有限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处罚、催告、更正程序,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对作出的抚环法字[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错误进行了更正,对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的抚环强执申字[2016]04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2016年9月15日的抚环强执申字[2016]04号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崔 征审判员 方 国审判员 池会斌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