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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6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杭州有美堂图文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杭州尚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许卫卫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有美堂图文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尚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许卫卫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6287号原告:杭州有美堂图文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60号国际花园西塔楼19G室。法定代表人:王媛媛。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欣伟、章凯钟,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尚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28号2幢309室。法定代表人:许卫卫。被告:许卫卫,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杭州有美堂图文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尚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工设计公司)、许卫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欣伟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尚工设计公司支付欠款42500元,支付逾期付款损失8330元(按现贷款年利率4.9%的4倍,自2015年12月1日算至2016年7月30日);2、被告许卫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尚工设计公司委托原告提供制图服务,共计欠款42500元。经催讨,被告于2015年8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欠款事宜,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被告许卫卫承诺为被告尚工设计公司拖欠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被告尚工设计公司未依约支付款项,原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两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30日,被告尚工设计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欠原告王宅项目、新昌丹霞风情项目、瑞安项目、水阁村项目效果图制作费425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被告许卫卫作为担保人在担保人处签字。但期限届满两被告均未按约履行。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尚工设计公司间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尚工设计公司尚欠原告报酬425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现双方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被告尚工设计公司未按约支付报酬应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尚工设计公司支付报酬425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尚工设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原告与被告尚工设计公司对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有约定,现原告要求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没有合同依据,但因被告违约未按约支付报酬,逾期付款损失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4.85%计算。经计算2015年12月2日起截止2016年7月30日逾期付款损失为1380元,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没有证据显示原告与被告许卫卫对保证方式有约定,被告许卫卫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没有证据显示原告与被告许卫卫对保证期间有约定,原告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虽提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即向被告许卫卫催要,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起诉已过保证期间,故被告许卫卫免除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许卫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尚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有美堂图文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报酬42500元,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380元(暂计至2016年7月30日,之后按未支付报酬为基数和年4.85%标准计算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杭州有美堂图文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元,由杭州有美堂图文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3元,由杭州尚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62元,其中杭州尚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陈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静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