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7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联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联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7251号原告杭州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回龙路351号。法定代表人童胜军。委托代理人潘红建,该公司员工。被告余联英,女,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联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撤回起诉。按规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杭州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韩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