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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执复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田志勇与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志勇,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梁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执复61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田志勇,现住包头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异议人)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通顺街西二区,组织机构代码11443XXXX。法定代表人石世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梁文光,现住包头市青山区大连小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复议人田志勇不服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内0207执异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田志勇称:异议人(被执行人)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冻结的账号是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只凭借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据,此《情况说明》最后提到“……拨付资金用于……实行封闭运行……。”此证据是不应当予以采信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是专有名词,实行“封闭运行”不等同于“封闭贷款结算专户”。被冻结的账户并不是“封闭贷款结算专户”。故申请人要求撤销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7执异20号民事裁定书,恢复(2015)包九原执字第478-1号民事裁定书,继续执行。原审法院查明,本院(2014)包九原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梁文光给付申请执行人田志勇欠款本金12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户名为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拐旧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部、账号×××的账号存款155万元。又查明,2014年7月22日,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俱兴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石拐旧区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以“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拐旧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名称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包头职教园区支行开立结算账户,账号×××。该账户为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对石拐旧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拨款专用账户,拨付资金用于包头市石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建设,实行封闭运行。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拐旧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名称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包头职教园区支行开立的账号为×××的结算专户符合《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封闭贷款的规定,系该企业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办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故异议人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申请复议人田志勇对上述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7执异20号民事裁定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5)包九原执字第478-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并于2016年5月25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包头职教园区支行送达,要求该行协助扣划被执行人世辰公司执行案款1550000元。扣划前该账户余额10802333.74元。又查明,石拐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30日出具《关于银行账户资金情况说明的函》,载明:“2016年5月5日,包头市俱兴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国开行贷款资金预付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进度款1080万元(账户名称: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拐旧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开户行:浦发银行职教园区支行,账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于2016年7月20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本案涉案账户为“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对石拐旧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拨款专用账户之一,拨付资金用于包头市石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建设等,实行封闭运行,我行负责账户资金的代理结算业务,特此情况说明。”本院认为,银行存款作为一种特殊种类物,如无相反证据,原则上应当以实际占有为所有权标志。但在本案中,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政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均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涉案账户为石拐旧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划拨专用账户,实行封闭运行,进行单独核算。该账户内资金系该项目工程进度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更不应用以支付被执行人其他与此项目无关之债务。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7执异20号民事裁定依法撤销(2015)包九原执字第478-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应予支持。但在该裁定中,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依据《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认定本案涉案账户为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不符合法律对于封闭贷款性质及借款人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田志勇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王维溪审判员 郭瑞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娜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以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