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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5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天林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83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因涉嫌窝藏于2016年9月22日被羁押和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窝藏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至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5年7月28日,何强、母七林(均另案处理)持锤子、胶带等作案工具,在四川省蓬安县长梁乡燕子窝村附近,采用威胁、捆绑的方式,强行抢走被害人梅伟摩托车、银行卡、手机等财物。之后,二人逃至广东省深圳市和河源市藏匿。2015年8月20日左右,何强来到被告人刘某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白云山新村34栋506的住处。被告人刘某在何强告知“在蓬安县绑人,犯了法”的情况下,仍为何强提供住处,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追查。2015年9月22日0时许,蓬安县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窝藏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判 决被告人刘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谢晓帅(兼)书 记 员张思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