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5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彦君与被告魏增源、陈金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君,魏增源,陈金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920号原告陈彦君,男,生于1970年2月16日,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庄浪县柳梁乡张陈村二社**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于琨,庄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魏增源,男,生于1980年12月15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天水市甘谷县大庄乡魏家峡村魏家山*号。被告陈金来,男,生于1968年1月29日,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庄浪县柳梁乡张陈村一社**号。原告陈彦君与被告魏增源、陈金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陈彦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彦君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彦君负担。审判长 李润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娟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