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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特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梅珍、闻雅琴等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梅珍,闻雅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345号申请人:陈梅珍,女,195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50********,住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二村老街南路***号。委托代理人:章建国,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闻雅琴,女,汉族,1980年10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80********,住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五岭村村中路***号。委托代理人:闻华,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路19号。代表人:贾一农,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笑蓉,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0月09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梅珍与申请人闻雅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韦卿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陈梅珍与申请人闻雅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09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支付申请人陈梅珍赔偿款209000元,于2016年11月10日前付清。二、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支付申请人闻雅琴31000元,于2016年11月10日前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韦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