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6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义与张福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张福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6民初347号原告刘义,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张福英,女,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诉被告张福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于2016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义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义负担。审 判 员 潘 昌 龙人民陪审员 ��姚春英人民陪审员 姚 良 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桂 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