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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方佳与张朝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佳,张朝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378号原告:方佳,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杜敏芝,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自强,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朝栋,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方佳为与被告张朝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20日,被告张朝栋向原告方佳借款500000元,至今未偿还。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朝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佳借款本金5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该利息自2016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200元,由被告张朝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良忠人民陪审员  金 柳人民陪审员  喻生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章 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