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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3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西支行诉被告唐艳珍、被告李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西支行,唐艳珍,李新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3民初8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西支行,住址: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292号。法定代表人范顺年,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娅妮,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唐艳珍,女,汉族。被告李新华,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西支行诉被告唐艳珍、被告李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西支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夏月星人民陪审员  唐柳絮人民陪审员  岳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