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7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任利与刘琴,重庆福欧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利,重庆福欧机械有限公司,刘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435号原告任利,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福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9050155XB。法定代表人刘琴,总经理。被告刘琴,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受理原告任利与被告重庆福欧机械有限公司、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刘琴、重庆福欧机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6月26日在重庆市璧山区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约定管辖应当优先适用,本案应当由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中向原告任利核实事实,得知双方的借款合同签订地确为重庆市璧山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应从其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琴、重庆福欧机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罗仁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卫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