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8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唐旺兵与东莞市鑫源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泰隆贸易有限公司、陈媛琪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旺兵,东莞市鑫源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泰隆贸易有限公司,陈媛琪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8644号原告:唐旺兵,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吴育林,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鑫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下汴汴康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9245337D。法定代表人:陈颢承。被告:东莞市金泰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竹中路1号鑫源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900000917539。法定代表人:陈佩灵。被告:陈媛琪,女,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旺兵诉被告东莞市鑫源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泰隆贸易有限公司、陈媛琪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立案时诉求陈媛琪作为本案被告承担责任,后原告又申请撤回对陈媛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陈媛琪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旺兵对陈媛琪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智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