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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4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江苏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杨焱翔、朱兰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杨焱翔,朱兰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4462号原告:江苏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国际永泰广场B1幢105号.法定代表人:赵广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生善,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园,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焱翔。被告:朱兰岚。原告江苏市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以下简称创美物业公司)诉被告杨焱翔、朱兰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10年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创美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创美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创美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曙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绍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