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8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长阳吉安危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阳吉安危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528行初字第13号原告长阳吉安危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清江路72号。法定代表人杜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兴林,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邓西寿,男,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地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四冲街**号。法定代表人李作强,该所所长。出庭负责人李文杰,该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周清华,男,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长阳吉安危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实际争议已解决,原告遂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基于行政争议已解决的前提下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阳吉安危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决定由原告长阳吉安危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俐雄审判员 田小平审判员 郑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红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