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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黄玉华与吴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华,吴金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民初1681号原告:黄玉华,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奕君,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彪,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鸫鸽,吉安市吉州区文山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黄玉华与被告吴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邓志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玉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吴金彪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8日,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未果。被告吴金彪辩称,1、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没有借过一分钱给被告;2、被告没有做过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原告称通过第三人支付30000元是无中生有,实际上是被告欠一位叫“水英”的人赌债20000元,三方说好,把赌债转让给原告。另外10000元系被告到原告表哥开的游戏厅玩赌博游戏欠的赌债,也转给原告,共计30000元。3、原告从来没有向被告催讨还赌债,相反,被告支付了赌债15000元给原告,故本案并不是真正的借贷关系,而是赌债的性质,不受法律保护,要求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黄玉华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证人罗某的证言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及时偿还,逾期应支付利息。被告辩称该债务系赌债,被告提供的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被告与“水英”的电话录音均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务系赌债的事实,且原告否认,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金彪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志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芷伊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