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刘泽喜、邓光伟等与邹兴荣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喜,邓光伟,邹兴荣,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3926号原告刘泽喜,男,1965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原告邓光伟,男,1961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被告邹兴荣,男,1944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龙泉街,注册号520000000060646,组织机构代码577102829。法定代表人吕姿文,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邓光伟、刘泽喜与被告邹兴荣、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邓光伟诉请由被告邹兴荣支付二原告违约金90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涉案标的为9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规定,我院无管辖权,故将本案应移送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董文科人民陪审员 王学粉人民陪审员 袁友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