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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明某六、王某佐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41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明某六,男。2014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6年6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佐,男。2011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5月刑满释放。 因本案2016年6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6〕1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某六、王某佐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明某六、王某佐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明某六、王某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明某六、王某佐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当,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明某六、王某佐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明某六、王某佐具有当庭认罪、被盗物品已被缴回的从轻处罚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判决一、被告人明某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执行至2017年2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王某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执行至2017年2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 理 审 判 员   何湘波二○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淦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