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行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莉娜与王欣治、柯金龙、石狮市骆驼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娜,王欣治,柯金龙,石狮市骆驼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李莉娜,女,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王欣治,女,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柯金龙,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石狮市骆驼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柯金龙,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李莉娜与被执行人王欣治、柯金龙、石狮市骆驼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狮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欣治、柯金龙、石狮市骆���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莉娜借款923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欣治、柯金龙、石狮市骆驼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欣治、柯金龙、石狮市骆驼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9月8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欣治、柯金龙、石狮市骆驼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址在石狮市石泉路北侧华山村段(华山K16号楼东起第5~7间)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公开拍卖,均未能成交,公告变卖期间亦无人购买。经通知,申请执行人放弃接受以物抵债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李莉娜尚有借款923000元未受偿。本院认为,除已处置的被执行人王欣治、柯金龙、石狮市骆驼服���织造有限公司的房产等财产外,本院还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欣治、柯金龙、石狮市骆驼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莉娜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1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耿 聪代理审判员 鄞 志 练代理审判员 林 镇 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