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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2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骆本珍与滕福军、邹艳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本珍,腾福军,邹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22执98号申请执行人骆本珍,男,汉族。被执行人腾福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邹艳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骆本珍与被执行人腾福军、邹艳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嘉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腾福军、邹艳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腾福军、邹艳萍偿还借款63400元,本院于申请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腾福军、邹艳萍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腾福军、邹艳萍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如发现被执行人腾福军、邹艳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骆本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722执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同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