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3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白杨与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杨,刘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2民初3948号原告:白杨,男,1988年4月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刘云,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白杨与被告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云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杨诉称,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3年8月31日、2013年9月30日、2013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共计60万元整,约定月息3分,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及利息。2014年4月15日和2015年3月18日被告重新给原告分别出具两张借条。截止原告起诉前,被告尚欠原告512000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12000元证及利息(按月息三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云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根据的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其表姐介绍认识被告,被告因做红酒生意需要周转,分别于2013年8月31日、2013年9月30日、2013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共计6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后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分别载明:“借条,今借到白杨现金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元整(¥212000)借款人刘云20**年3月18号担保人刘鹏”、“借条,今借到白杨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借款人刘云,2014年4月15号”。借条出具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12000元及利息(按月息三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追加刘小梅为本案被告,后于2016年10月8日申请撤回对刘小梅的诉讼。另查明,原告起诉至本院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双方约定的利息3分,现协商按2分计算。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转账凭证、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512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12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约定月息2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请求权,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杨借款人民币512000元及利息(按年利息24%计算,其中300000元利息从2014年4月15起至还清之日止,212000元从2015年3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白杨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446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8730元,由被告刘云负担87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超群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