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7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兴振鹏汽修厂与深圳市新南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兴振鹏汽修厂,深圳市新南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7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兴振鹏汽修厂,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和社区环观南路***号******号******号-3。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南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194#卫东龙商务大厦A栋18楼1801。法定代表人:江志杰,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兴振鹏汽修厂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南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5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兴振鹏汽修厂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其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兴振鹏汽修厂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兴振鹏汽修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