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秀杰与史文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杰,史文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839号原告:于秀杰,女,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史文强,男,1977年1月28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杰与被告史文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审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