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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秀杰与史文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杰,史文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839号原告:于秀杰,女,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史文强,男,1977年1月28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杰与被告史文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审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