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西安市棉花公司仓库与王志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棉花公司仓库,王志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2民初2118号原告西安市棉花公司仓库,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含元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张聚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丽梅,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发,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新城含元路幼儿园负责人,住西安市碑林区。原告西安市棉花公司仓库与被告王志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市棉花公司仓库委托代理人苗丽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市棉花公司仓库诉称,原告2012年3月将其位于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含元路105号独院一套出租给被告王志发,租期一年,被告王志发利用该房屋开办了西安新城含元路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因该房屋面临拆迁,原、被告没有续签房屋租赁合同,但被告对该房屋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至今,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2015年原告因特殊原因需要收回该房屋,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返还腾交,经双方多次交涉协商后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原告承诺:由于幼儿园的特殊性,自2015年9月至2016年元月底为过渡期,于2016年元月31日腾出房屋,交由棉花公司。时至2016年3月,在原告给被告的返还腾交房屋的合理期限到期后,被告仍拒不返还腾交租赁房屋,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位于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含元路105号独院15间房屋于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金24500元及水电费3342.96元。被告王志发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王志发承租原告西安市棉花公司仓库所有的位于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含元路105号院内房屋15间,租期一年,每月租金3500元。被告王志发利用该房屋开办了西安新城含元路幼儿园。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并按时向原告缴纳租金,原告亦予以接受。2015年因该房屋面临拆迁,原告准备收回房屋,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原告承诺:由于幼儿园的特殊性,自2015年9月至2016年元月底为过渡期,于2016年元月31日腾出房屋,交由棉花仓库。至2016年3月,被告仍未将房屋腾交原告,亦未向原告缴纳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租金,原告遂诉至本院。本案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西安新城含元路幼儿园的起诉。以上事实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承诺、缴费票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一年租期届满后,被告王志发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且一直按照原约定向原告交纳租金,原告未提出异议,也予以接受,双方之间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经双方协商,被告承诺于2016年1月31日将房屋腾交原告,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但截至2016年3月,被告仍未将房屋腾交,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占有使用房屋,但未向原告缴纳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租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24500元之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水电费3342.96元,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志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志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含元路105号院内房屋15间返还原告西安市棉花公司仓库。二、被告王志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市棉花公司仓库房屋租金24500元。三、驳回原告西安市棉花公司仓库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元(其中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志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素梅审 判 员 杨海涛人民审判员 党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继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