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建与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751号原告徐建,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被告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8区安乐综合楼A1栋4楼。法定代表人曾新华。关于原告徐建与被告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缴或者免缴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受理费应该由原告预交。原告逾期不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孔卫新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二○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李壬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