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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何昌孝与彭云物件坠落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昌孝,彭云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2民初2917号原告何昌孝,男,汉族,1964年3月23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彭云,男,汉族,1965年10月22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原告何昌孝诉被告彭云物件坠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建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昌孝,被告彭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昌孝诉称,被告在自家房屋阳台上用瓷砖搭建了遮雨棚,2016年5月11日20时许,被告遮雨棚上的瓷砖掉落砸在原告的车上,将车辆的机盖、天窗总成、车顶、右后门、左后叶子板等砸坏。原告为此支付修车费8893元。在车辆维修期间,原告租车花费5400元。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8893元,租车费5400元,合计14293元。被告彭云辩称,被告的该套住房已经10余年未居住,事情发生时,彭云不在现场;事发后隔了几天,原告才找到彭云;彭云已经将原告的车辆进行了维修并支付了维修费;原告违章停车有责任,租车费用不合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20时许,何昌孝将其所有的车停放在围墙外。当晚10时许,何昌孝在家看电视,听见了物体坠落的响声,但未出门查看。5月15日早晨,何昌孝出门准备去洗车时,发现其车辆被瓷砖类物体砸坏车顶并经询问无果,于11时3分向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大渡口派出所报案。民警现场勘验发现,车辆系瓷砖类物体砸坏车顶(砸穿)和引擎盖,据现场看该楼顶(彭云家)确有一块地砖不见了。随后,何昌孝找到彭云,双方在2016年5月16日共同将车辆送至攀枝花市精驰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经检查,车顶(天窗右后方约7-8厘米处)有约2厘米裂口损伤,机盖中心偏左后方有一个约3-4厘米凹陷损伤,右前叶子板有一个约1-2厘米油漆���伤。经协商,彭云当场支付了修理费1300元。同年5月20日,何昌孝取车时,发现车辆天窗有响声,要求拆卸天窗检查。21日,修理厂拆下天窗发现左侧支架断裂,要求更换,因修理厂无配件无法更换。其间,彭云亦曾试图联系配件更换无果。同年5月26日,何昌孝将车辆取走。2016年8月1日,何昌孝将车辆送到攀枝花市灵通皓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在更换天窗支架后天窗无法正常使用,经检查为天窗导轨变形,由于导轨无单独配件,所以需更换天窗总成。攀枝花市灵通皓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换天窗模块总成,材料费6240元,更换顶衬饰板总成,材料费533元,工时费520元,合计7293元;同时,左前叶子板、左后叶子板喷漆,左前门、右后门喷漆,工时费共计1600元。车辆修好后,何昌孝支付了修理费取回车辆。其后,何昌孝找彭云索赔无果,于2016年9月5日诉来本院。同时查明,何昌孝在其车辆维修期间,三次向汪清书租车使用,共产生租车费54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案佐证:攀枝花市精驰汽车修理厂维修结算清单、情况说明,攀枝花市灵通皓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检单、结算单,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大渡口派出所情况说明,个人租车协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公民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车辆停放在自家楼下被被告房屋上坠落的瓷砖砸坏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车辆进行正常维修所产生的相应损失,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在攀枝花市精驰汽车修理厂维修时,已经对相应损伤部位进行了维修,仅就天窗未完全修复好,因此,原告在攀枝花市灵通皓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天窗进行维修更换的损失,被告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但原告又对左前叶子板、左后叶子板喷漆和左前门、右后门喷漆,从而产生相应费用,原告既不知情,被告亦未通知原告,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主张的租车费5400元,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单独租车使用的必须性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不可替代性,因此,本院酌情予以支持6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彭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何昌孝车辆维修费7293元,支付租车费600元,合计7893元;二、驳回何昌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元,由何昌孝负担29元,彭云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