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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7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于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7748号原告于某,农村居民。被告谭某,农村居民。原告于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月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尚未举办婚礼。因婚前缺乏了解,登记后被告经常与原告吵闹,找原告索要财物,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望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谭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某与被告谭某于201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尚未举办婚礼,亦未共同生活。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经常为婚礼事宜争吵。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电话联系,口头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未出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原告于某提供的结婚证1份以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如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本案中,原告于某与被告谭某结婚时间短暂,双方尚未举办婚礼,亦未共同生活,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致本院无法调解和好,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准许。被告谭某经本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于某和被告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月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