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世亮与被执行人付钱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的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亮,付钱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1执479号申请执行人:王世亮,男,35岁。委托代理人:王世强(系王世亮的哥哥),男,42岁。被执行人:付钱鹏,男,48岁。申请执行人王世亮与被执行人付钱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蛟民一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被告付钱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世亮借款12000.00元。二、第三人付晓影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付钱鹏负担。该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交纳申请执行费8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并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5)蛟民一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费80.00元,由申请执行人王世亮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关宏志审判员 王彦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 晶(此件2页,印5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