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仙正、梁铮铮与陈理友、周彩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仙正,梁铮铮,陈理友,周彩娟,陈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2787号原告:梁仙正,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梁铮铮,男,199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上述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仙宝(系原告梁仙正之弟、原告梁铮铮之父),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理友,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周彩娟,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陈然,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梁仙正、梁铮铮与被告陈理友、周彩娟、陈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年9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梁仙正、梁铮铮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仙正、梁铮铮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05元,减半收取计2752.50元。审 判 长 周 晨代理审判员 李夏瑾人民陪审员 王美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林佩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自